喉颈气管狭窄成形术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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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经典案例盲目行颈部肿瘤手术,医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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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年8月13日因颈部淋巴结继发恶性肿瘤、医院。入院后在被告已经考虑原告为鼻咽癌颈部转移、需活检即可确诊的情况下,被告在原告不具备颈廓清手术适应症编造诊断颈部淋巴结继发恶性肿瘤(应为恶性肿瘤颈部淋巴结转移)。

诱导原告同意进行颈廓清手术且在整个住院治疗过程中未给予首选放疗(《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关于鼻咽癌的治疗为首选放疗,住院治疗期间亦未告知原告需要放疗,与目前原告肿瘤复发转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构成医疗过错。且造成原告损害,被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在对原告一次手术过程中没有仔细操作,导致原告颈部大出血压迫气道危及生命。被告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未进行术前讨论,仓促地进行了二次手术,被告为了隐瞒一次手术的失误,违背常识编造在全麻气管插管状态下,可视喉镜看见喉粘膜肿胀,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进行气管切开。

手术记录在没有化验室检查支持的情况下编造患者存在过敏性休克。过敏性休克属于须要紧急救治危及生命的严重疾病,但病志却没有任何治疗医嘱。被告手术记录隐瞒实际出血量,手术记录记载出血CC,输血CC。

外科临床实践中,出血CC是根本不需要输血的。出血CC也不应该出现失血性休克,现代循证医学已证明,恶性肿瘤患者输血促使肿瘤复发和转移。

被告在原告住院治疗过程中编造诊断、伪造相关手术记录,隐瞒事实真相,没有选择正确的治疗方式(放疗),在不具备手术适应症的情况下进行颈廓清手术治疗,术中操作失误,导致术后大出血二次手术、输血。

原告于年8月13日因双侧医院,完善相关检查考虑淋巴癌可能性大,鼻咽镜检测未见恶××症,于年8月20日行淋巴清扫术,术中病理回报为恶性转移癌,行右颈淋巴清扫术后,安返病房。

后病人出现呼吸困难,头面部水肿转急诊手术室抢救,手术中向家属追问自述手术前一天患者外出采摘被蚊虫叮咬,有皮疹自行用药后缓解,因原告喉头水肿呼吸抑制,行气管切开,开放气道,后出现过敏性休克,医院予以抗敏治疗。

在ICU行抗敏治疗,病情后期好转后转回普通病房,综上被告对原告实施淋巴清扫术符合手术指征,具备手术适应症。在患者呼吸抑制的情况下行气管切开术,是开放气道的最佳选择,医院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应该予以赔偿。

对于原告第一个鼻咽癌诊断我们给患者拍过CT、拍过鼻咽镜,排出了鼻咽癌的可能,所以按照颈部淋巴癌治疗。原告提出针对治疗的方式,我们给患者手术后也多次建议患者做放射治疗,但是患者拒绝治疗。医院科学会诊也建议患者进行放射治疗及继续寻找原发病灶,患者没有采纳会诊的意见。

原告说的出血CC是二次抢救手术的出血,第一次出血是CC,一次术后的引流是CC,共计CC。因考虑到患者手术中血压偏低,有过敏性休克的可能,且有持续弥漫渗血的症状,所以须要选择输血,而且出血CC也符合输血的条件。

二次手术后28小时引流的淡红色血性液CC,正常的引流量不会这么多,更加证明了弥漫性渗血的判断。28小时后患者的过敏性水肿消退后,引流就减少了。患者整个的诊疗过程我们对过敏性休克诊断是没有错误的,我们建议过很多次让患者去做过敏源试验,但是患者没有采纳我们的意见。我们的病志记载了很多记录,患者生理盐水过敏,提示患者的高敏体质。

于某刚,男,年6月16日出生。综合医患双方的因素,结合医方的医疗过错,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是导致该患者损害后果的同等原因力。

原告发现颈部肿物后到医院就诊,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未遵守相关诊疗常规及指南,病程记录中均未体现对原告患有的糖尿病、高血压进行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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