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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华佗工程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科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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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支机构、华佗工程学科帮扶体系各有关单位:

为践行健康中国发展战略、探索医疗健康服务新模式,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简称中国医促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于年11月发起实施医学公益项目“华佗工程”。

“华佗工程”以下沉优质医疗资源、提升基层服务能力为目标,坚持“*府主导、学术引领、社会参与、搭建开放共享平台”,着眼于能力建设、分级诊疗、健康促进三个方面,形成了公益活动、学科帮扶、专项行动、智能医疗等多个模块内容。

其中,学科帮扶体系建设以耳鼻咽喉头颈外科为试点先行开展了相关工作。

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中国医促会华佗工程办公室与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分会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制定了《华佗工程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科帮扶体系建设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经中国医促会年第十二次会长办公会批准并发布实施。

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执行情况与建议。

请各分支机构参考“指南”,积极探索开展本学科“华佗工程”帮扶体系建设。

特此通知

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

年8月31日

华佗工程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科

帮扶体系建设指南(试行)

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

年9月1日

●前言●

为促进全国各地的华佗工程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科帮扶体系建设,达到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要求,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以下简称中国医促会)特编制本建设指南。

本建设指南由前言、正文(共5章31条)和附录三部分构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华佗工程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科帮扶体系”,是中国医促会华佗工程学科帮扶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华佗工程学科帮扶体系的整个建设过程中,始终要按照*和国家提出的健康中国发展战略要求,努力探索医疗健康服务的新模式。

认真贯彻落实“公益、创新、合作、务实”的华佗工程八字方针,依托全国性中心城市和各地域中心城市的优质医学资源,建立全国性的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科帮扶体系,旨在实现广大基层患者在当地获得优质诊疗服务的目标。

第二条全国各地各级的华佗工程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科帮扶体系建设项目的开展,包括立项申请和审批、项目建设实施和建设成效评估等,均由中国医促会华佗工程办公室组织,中国医促会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分会实施,并应争取得到当地*府和卫生行*主管部门的指导、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华佗工程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科帮扶体系建设项目,一般分为全国性技术支持中心、省级培训中心、市级培训中心和县级学科基地等四个层次。

各级建设单位的申报和审批数量,由中国医促会华佗工程办公室根据建设需要酌定,且不受各级行*区域的限制。省级和市级培训中心的设置,应根据所在区域的实际需求和建设条件而定;不具备相关条件的区域,不予设置省级或市级培训中心。

第四条华佗工程耳鼻咽喉头颈外科技术支持中心,在学科帮扶体系建设中,发挥全国性技术引领、带动和指导作用。

华佗工程耳鼻咽喉头颈外科省级培训中心,在全国各省级行*区域内建立,承担本省级区域的华佗工程建设任务,必要时也可承担邻近省级区域华佗工程建设任务。

华佗工程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市级培训中心,在市级行*区域内建立,承担本市级区域华佗工程建设任务,必要时也可承担邻近市级区域华佗工程建设任务。

华佗工程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县级学科基地,在县级区域内建立,承担本县级区域和邻近县级区域华佗工程建设任务。

第五条各级华佗工程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建设单位的建设工作,由建设单位所在医疗机构实施,并接受中国医促会华佗工程办公室、中国医促会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分会以及上级指导单位的指导、帮扶、督察和考评。

第六条华佗工程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科帮扶体系建设,应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努力探索出一条可持续性发展模式:

(1)坚持中国医促会制订的华佗工程基本理念和方针*策;

(2)建立起稳定的从国家级、省级到市级等各级专家队伍;

(3)各级建设单位的持续努力和必要的人财物和*策支持;

(4)力争得到社会有关方面的支持,包括舆论宣传和资金投入等;

(5)各建设单位都应在中国医促会指导下,积极开展创新性研究及成果转化,并共同分享建设成果。

第二章立项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各级华佗工程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建设单位的选定,均应由建设单位先向中国医促会提出申请,再由华佗工程办公室会同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分会进行考核后,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在各建设单位分别与中国医促会及其指定的诊疗流程保障单位签订书面合作协议之后,在建设单位举行授牌仪式。

第八条申请加入华佗工程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科帮扶体系的各级建设单位,均应具备以下条件:

(1)医院同意以会员单位名义加入中国医促会,赞同华佗工程理念,积极参加各项华佗工程活动,认真做好各项建设工作;并按规定履行会员义务、享受会员权利;

(2)申请单位应争取当地*府或卫健委的支持、指导并主动接受其监督;

(3)原则同意华佗工程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科帮扶体系的学科建设模式以及财务管理的运营模式,并分别同中国医促会和第三方管理公司签约,必要时可根据各地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4)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已经或即将独立成科,并在科室人才队伍、业务用房面积、床位和诊疗设备等方面,能够满足开展华佗工程所需要的基本条件,若有当地*府、卫生行*主管部门以及所在医疗机构的强力支持,对县级学科基地可适当放宽此项要求;

(5)耳鼻咽喉头颈外科主任或主要负责人应取得高级技术职称(县级学科基地可根据具体情况放宽至高年资中级职称),具有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已经加入中国医促会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分会或省级耳鼻咽喉头颈外科专家协作组者优先;

(6)基本具备开展华佗工程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科帮扶体系建设项目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华佗工程耳鼻咽喉头颈外科技术支持中心,应当具有全国领先的医疗、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具有丰富的耳鼻咽喉头颈外科疑难重症救治经验,在全国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科帮扶和分级诊疗体系建设中处于引领地位;

配套设施完善,耳鼻咽喉头颈外科诊疗科目齐全,人才梯队结构合理,具有能够满足医疗、教学、科研所需的医疗设施、设备,且有相对成熟合理的中心运行机制。

第十条省级培训中心应具有所在行*区域领先的医疗、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具有丰富的耳鼻咽喉头颈外科疑难重症诊治经验,在本区域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科帮扶和分级诊疗体系建设中处于引领地位;

配套设施基本完善,耳鼻咽喉头颈外科相关诊疗科目较为齐全,人才梯队结构基本合理,具有能够满足医疗、教学、科研所需要的医疗设施、设备,且有相对成熟合理的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市级培训中心应具有所在行*区域领先的医疗、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具有较为丰富的耳鼻咽喉头颈外科疑难重症诊治经验,在本区域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分级诊疗体系建设中处于引领地位;

配套设施比较完善,耳鼻咽喉头颈外科诊疗科目较为丰富,人才梯队结构基本合理,具有能够满足医疗、教学、科研所需的医疗设施、设备,且有相对成熟合理的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县级学科基地应具有所在行*区域领先的医疗、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能够开展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断和治疗,在上级建设单位指导下,可有选择性地对部分疑难重症患者开展诊疗服务;能够在本区域内引领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分级诊疗服务;

基本具备配套设施,能够开展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常用诊疗科目,人才梯队结构基本合理,具有能够满足本区域医疗、教学和科研所需的医疗设施、设备,且制订有相应的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各级建设单位均在中国医促会审批后,下发正式批文并授牌,名称分别为“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华佗工程耳鼻咽喉头颈外科技术支持中心”、“××省(市或自治区)华佗工程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培训中心”、“××省(市或自治区)××市(州、盟)华佗工程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培训中心”、“××省(市或自治区)××县(区、旗)华佗工程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科基地”或“××省(市或自治区)××县(区、旗)华佗工程耳鼻咽喉头颈外科示范基地”。

第十四条华佗工程技术支持中心的主要指导任务和职责如下:

(1)指导各下级建设单位修订学科建设规划;

(2)举办全国性华佗工程专题学习班、研讨会及实用技术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3)接收各省市级培训中心或重点县级基地的专业技术人员专题进修实习并尽可能为学员提供较好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4)协助华佗工程办公室组织国家级技术指导专家,赴全国各省级培训中心和重点地级培训中心及县级示范基地,开展技术帮扶活动;

(5)充分利用国家级专家库专家资源,建立全国性远程会诊网络,及时回应全国各地的远程会诊请求;

(6)充分利用专科联盟等现有条件,积极开展双向转诊,开辟绿色通道接收全国各地的疑难病例;

(7)采取多种形式对各指导单位进行人才培养;

(8)指导或联合申报科研课题和科技成果奖;

(9)其他相关指导。

第十五条省、市、县级华佗工程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科帮扶建设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1)指导下级建设单位修订学科帮扶建设规划;

(2)举办华佗工程专题学习班、研讨会及实用技术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3)接收本区域内各建设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题进修实习,并尽可能为学员提供较好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4)协助华佗工程办公室和上级指导单位认真开展好各项技术帮扶活动;

(5)充分利用上级和本级专家库专家资源,借助远程会诊网络,积极开展远程会诊;

(6)充分利用专科联盟等现有条件,积极开展双向转诊,开辟绿色通道接收本区域内的疑难病例;

(7)对本区域各建设单位进行指导或联合申报科研课题和科技成果奖;

(8)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华佗工程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科帮扶体系建设单位,在相同条件下,优先享有以下权利:

(1)优先参加中国医促会主办的学术会议和华佗工程培训班,并根据具体情况享受经费减免;

(2)优先参与中国医促会和上级建设单位组织的科研协作并分享研究成果;

(3)优先申报中国医促会组织的华夏医学科技奖评审;

(4)中国医促会会员单位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项目建设实施

第十七条各级建设单位均应在获得正式批准后一个月内挂牌并展开实质性建设工作。

华佗工程技术支持中心应会同中国医促会华佗工程办公室及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分会,制订中心的工作规划,并对全国各省级及其以下各级建设单位的建设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技术帮扶,包括修订学科建设规划、人才培养和诊疗技术指导等。

全国各省级及其以下建设单位,均应主动接受中国医促会华佗工程办公室、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分会及华佗工程技术支持中心等上级共建单位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八条在中国医促会华佗工程办公室协调下,由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分会牵头,组建国家级华佗工程耳鼻咽喉头颈外科专家团队,且应以华佗工程技术支持中心专家为骨干成员,同时适量邀请其他单位的国内知名专家参与。

省级和市级培训中心,均应在中国医促会华佗工程办公室及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分会指导下,组建本级华佗工程耳鼻咽喉头颈外科专家协作组。

上述专家协作组均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常务副组长一名。常务副组长应由本中心专家担任,具体负责专家组日常工作;另设联络员一名,协助常务副组长开展工作。

上述专家协作组的组建,均由中国医促会批准并颁发证书,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九条参与华佗工程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科帮扶体系建设的各级单位,均应将建设主体设在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同时应有眼科、神经内外科、放射诊断科、检验科、病理科、麻醉科和中心手术室等学科的参与和配合,并且在硬件条件和技术力量等方面能够满足开展技术指导的需求。

第二十条各级医院和科室两级组织管理架构,并有专人负责:

(1)由一名院级领导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与协调,并由院内职能部门(医务或科教)具体组织实施;

(2)设中心或基地主任一名,原则上应由耳鼻咽喉头颈外科中心主任或学科带头人担任,全面负责各项工作的开展;

(3)根据需要,中心或基地可设副主任一名,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4)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秘书,在主任领导下处理中心的日常事务;

(5)中心开展工作需要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一条各级建设单位均应以学科帮扶为核心,将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作为中心任务。

华佗工程技术支持中心应引领全国的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各个三级学科的全面发展。

省级培训中心应重视亚学科建设,至少应分为耳科、鼻科、咽喉科和头颈外科等四个三级学科,且每个学科均有正高职或高年资副高职专家担任学科带头人。

市级培训中心应根据自身条件,分置耳科、鼻科、咽喉科和头颈外科等专业组,且每个学科均有高级职称专家担任学科带头人。

县级学科基地及示范基地,应及时对高年资主治医师及副高职医师进行专科定向培养。

第二十二条全国各级建设单位均应为开展建设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业务用房、专科诊疗仪器设备和专项建设资金等。

华佗工程技术支持中心、省级和市级培训中心,均应能够满足指导所属区域开展技术帮扶所必需的师资、病例和教学场所等。

第二十三条各级建设单位均应结合自身条件,积极开展以四项核心技术即人工听觉技术、功能性鼻内镜技术、睡眠医学和头颈肿瘤早期诊治为代表的新技术,并与华佗工程复聪专项(全国性复聪行动)紧密结合。

第二十四条全国各建设单位均应积极举办或参与华佗工程专题学习班、研讨会及实用技术培训。特别是各市级和县级单位,应积极主动到华佗工程技术支持中心和省级中心进修学习,经常邀请上级单位专家到院会诊或远程网络会诊。各级建设单位均应充分利用学科帮扶体系及专科联盟等现有条件,积极利用绿色通道开展双向转诊。

第二十五条华佗工程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科帮扶体系各级建设单位,在开展技术合作、学科帮扶、分级诊疗、远程会诊、科研合作等活动中,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和上级管理部门制订的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规定,签订书面合作协议,特别是诊疗活动中,切实注意医疗安全。华佗工程专家到各级建设单位开展诊疗活动时,应经专家所在单位同意,并遵守专家会诊管理规定。

第四章建设成效评估

第二十六条参与华佗工程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科帮扶体系建设的各级单位,一个建设周期一般为三年。在每个建设周期内,由中国医促会华佗工程办公室会同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分会,组织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建设绩效考评专家组,对各级华佗工程建设单位的建设工作进展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建设成效评估,每年至少一次。

第二十七条建设绩效考评专家组应根据学科帮扶建设成效评估标准(详见附件“华佗工程学科帮扶建设成效评估表”)判定评估结果。每个建设周期期满且评估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者,可以继续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者,取消其本学科华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资格。

第二十八条华佗工程技术支持中心应与中国医促会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分会以及华佗工程办公室一起,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若干家其他各级建设单位共同进行华佗工程建设经验总结,并向全国推广。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建设指南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根据本项目建设实际发展情况,华佗工程办公室可组织专家适时对本指南进行修订;当本指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应及时修订或终止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指南由中国医促会华佗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录1

起草说明

本建设指南由中国医促会华佗工程办公室组织中国医促会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分会、中医院(医院)和首都医科医院等单位的专家编写,李朝*执笔起草,周维国、周兵、陈杰、李华、梅现红、高明华、钟琦等参与起草。

附录2

华佗工程学科帮扶建设成效评估表

接受评估单位:;

组织评估单位:中国医促会华佗工程办公室。

序号

类别

评估内容

满分

评分

备注

1

项目组织管理

医院和耳鼻咽喉头颈外科科室

层面在项目建设中的总体管理水平

10

2

学科队伍建设

专科学科带头人和全科室人才队伍

的合理性及年龄、职称结构等

10

3

业务场地改进

专科病房、门急诊、实验室、学习室及办公室等专科业务用房改进情况

10

4

专科诊疗设备

专科诊断和治疗仪器设备改善情况,特别是关键的检查和手术设备

10

5

相关学科建设

麻醉科、手术室、影像诊断科、病理科、检验科等学科配合及改进情况

10

6

临床服务能力

专科门急诊量、住院患者数量、专科

手术量及手术级别等方面的指标改变

10

7

专科诊疗技术

开展新技术情况,有代表的手术变化,出入院诊断符合率,治愈率等

10

8

专科教学科研

承担或参与的各级各类教学及科研

情况,以及获得的相关成果

10

9

单位满意程度

医院领导、医院职能部门、耳鼻咽喉头颈外科职工对项目建设的满意度

10

10

患者满意程度

门诊和住院患者对开展华佗工程学科帮扶体系和分级诊疗的满意程度

10

总评得分:,评级:。

评分说明:共10项,每项满分10分,总评满分共分。

评级标准:总评9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考评专家签字:

考评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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