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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大改革终于来了甲状腺癌不再全额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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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10月23日

由银保监会主持的

《重疾险新定义》

评审会终审方案已通过

目前正在走银保监会内部流程

预计重疾险新定义很快发布

重疾险终审新定义方案定了!正在走银保监会内部流程,这是决定保险业未来几十年的大事件。很多小伙伴听说了,但是看完一圈仍然摸不着头脑,今天小编就带你三分钟看懂最新重疾险定义——《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年修订版)(终审稿)》(原文链接见文末)。

前情提要:

6月1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稿)》(二稿),同时对3月份一稿的意见进行了相关回答。同时银保监会最近发布了通知,将不再接受年定义设计的重疾险产品报备。

要了解重疾险新定义终审方案,可以看以下3个问题:

1、关于重大疾病

2、关于轻症疾病

3、未来有何深远影响?

01关于重大疾病

定义中新增三种重大疾病病种

●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严重克罗恩病(Crohn)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优化了原有重大疾病的定义

重大器官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扩展保障范围;终末期肾病、严重帕金森病等疾病的名称和定义做了调整。

针对甲状腺癌进行分级

甲状腺癌的赔付不再一刀切式按照重疾的标准进行赔付,而是将甲状腺癌分为严重恶性肿瘤和轻度恶性肿瘤。

因高发的甲状腺乳头状癌治愈率高,为避免过度治疗,将其纳入轻度恶性肿瘤组别中,赔付比例不超过保额的30%。

02关于轻症疾病

定义中新增三种轻症疾病病种

●轻度恶性肿瘤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轻症疾病给付比例不得超过保额30%

轻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分别不应高于相应重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的30%。

如有多次赔付责任的,轻度疾病的单次保险金额还应不高于同一赔付次序的相应重度疾病单次保险金额的30%。

将原位癌从轻症疾病中移除

目前市场中大部分产品都将原位癌列入轻症疾病中的极早期恶性肿瘤中,新规修改后原位癌将不会以“恶性肿瘤”的方式进行赔付。

03未来有何深远影响?

征求意见稿微调了部分重疾名称及条款,轻症的定义也得到了规范。同时证实甲状腺癌被移除重大疾病,将它根据疾病严重程度进行了分级,并按照轻重程度进行分级赔付。

征求意见稿(二稿)同时还对轻症的赔付比例做出了限制,要求特定轻症的赔付比例限定为30%以下。

综合来看,癌症理赔的范围变小,心血管疾病和严重肠道疾病的理赔范围得到了优化,算是一种平衡。

那么,重疾险应该现在买还是等新规落地后买?

现在!

新规对行业内的产品一部分起到了规范,同时目前一些优秀的产品还是起到了行业引领的作用,选择合适自己的产品现在配置才是最重要的选择!

新规之后的产品会不会更便宜?

无法预测,产品的定价是多个因素叠加的。单就现在可以看到的而言,甲状腺癌剔除,新的生命表是降价的有利因素。

偿二代二期工程要对重疾风险评估加入长期恶化因子,这属于降价的不利因素。

已买过的产品受不受新规影响?

不受影响,以原合同为准。

总的来说,相对于以前的重疾险,保障责任更加严格,赔付门槛提高了。而对于今年各大保险公司的现金流情况,定义重疾险的降价空间有限。

保险,还是要早买早珍惜。

欢迎大家点量在看和点赞,有关于重疾新规的想法大家可以发在评论区呦~

与此同时,财联社记者还获悉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年修订版)(终审稿)》(以下简称“《终审稿》”),文件主要包括适用范围、使用原则、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重大疾病保险宣传材料的相关规定及附则五大部分。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终审稿》明确了重度疾病主要包括

恶性肿瘤——重度、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严重慢性肾衰竭、

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等28种!

轻度疾病主要包括

恶性肿瘤——轻度、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轻度脑中风后遗症3种。

有利·调整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在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造血干细胞异体移植手术的基础上,增加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冠状动脉搭桥术:

将手术要求由“实施了开胸”变为“实施了切开心包”。

●心脏瓣膜手术:

将手术要求由“实施了开胸”变为“实施了切开心脏”。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理赔条件由单一条件,变为“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7天(含)以上”、“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满足一项即可。●主动脉内手术:

理赔范围增加,“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腹腔镜下进行的开胸腹手术”亦可赔。

●轻度脑中风:

剔除确诊后天的限制。

●规范:

1、同一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不得含有保障范围高度重叠的疾病。2、发病率极低的疾病,需在疾病名称中增加标注向消费者予以提示。例如重大器官移植术,以前只赔肾脏、肝脏、心脏、肺脏、以及造血干细胞这5种异体移植手术,而现在,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也能获赔。保障范围更广。再比如冠状动脉搭桥术,在07版重疾定义中,必须实施了开胸手术才能获赔。但现在的微创搭桥术,根本不用开胸就能完成。旧定义明显是不合适的,因此,这次改成了“切开心包”,即可获赔,更符合现在医学。这次的调整也更加人性化,例如严重运动神经元疾病,从单一的理赔条件,变成三选一,只要满足一项,就可以获得理赔。理赔条件更宽松。中性的调整:其实,一半以上的改变,对我们来说并没有特别大的影响。中性·调整●法定重疾增加:由25种变更为28种,新增了: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新增法定轻症:规定了3种必含轻症,即:轻度恶性肿瘤、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微调部分疾病名称和细节:例如:“恶性肿瘤→严重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较重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严重脑损伤定义修订”等。像是新增三种法定重疾,三种法定轻症,意义不大。因为市面上的大部分重疾险,早就把这6种疾病纳入保障范围内了。还有,其中的一些调整,比如疾病的名称、定义的修订,影响也不大。像是“严重脑损伤”定义的改变:(点击查看大图)不利的调整:不利·调整●轻度甲状腺癌,重疾不赔:明确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不在严重恶性肿瘤保障范围内。●原位癌,轻症不赔:明确原位癌不在法定轻症理赔范围内。●轻症理赔比例,≤30%:明确3种法定轻症累计保险金额分别不高于30%保额。●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将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30mmHg调整为平均压≥36mmHg。要说新规对投保人最大的不利,必须是轻症理赔比例的下降。新规说了,三种法定轻症,也就是轻度恶性肿瘤、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赔付比例不超过30%基本保额。要知道,市面上的轻症赔付比例,最高的已经到了45%,远高于新规规定的比例。尤其是轻度脑中风后遗症,在不少产品中,是按中症赔付,最高可以获得75%保额的赔付。新规出台后的产品,可就没有这么好的事儿了。还有,轻度甲状腺,重疾不赔;原位癌,被踢出保障范围。以及部分重疾的理赔条件,变得更加严格。这些变化,对投保人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同时其亦指出,保险公司设计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时,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每种轻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分别不应高于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相应重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的30%;如有多次赔付责任的,轻度疾病的单次保险金额还应不高于同一赔付次序的相应重度疾病单次保险金额的30%,无相同赔付次序的,以最近的赔付次序为参照。另外,《终审稿》指出,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并合理制定相关定义。轻疾累计保额不应高于重疾险30%在使用原则一栏,《终审稿》信息显示,首先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及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严重慢性肾衰竭。其次,如果该产品还保障了保险金额低于上述六种重度疾病的其他疾病,则还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轻度、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除前述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均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同时,保险公司设计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时,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每种轻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分别不应高于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相应重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的30%;如有多次赔付责任的,轻度疾病的单次保险金额还应不高于同一赔付次序的相应重度疾病单次保险金额的30%,无相同赔付次序的,以最近的赔付次序为参照。值得注意的是,《终审稿》指出,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并合理制定相关定义。终审稿明确重度疾病28种轻疾3种在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一栏中,《终审稿》明确表示,重度疾病主要包括

恶性肿瘤——重度、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重大器官移植术

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严重慢性肾衰竭、

多个肢体缺失、

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等28种;

轻度疾病主要包括恶性肿瘤——轻度、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3种。甲状腺癌目前对列入重疾还是存在争议的。重疾有三个特征,第一疾病比较严重。第二治疗期间花费巨大。第三不易治愈,而且转移及复发率很高。甲状腺癌大部分是属于乳头状癌,乳头状癌的恶性程度比较低,病情进展也比较慢,可以通过早期的发现,早期科学合理的治疗,治愈率很高,而且复发率比较低,跟重疾的特征不是很符合。所以从这个角度上来看,就成为甲状腺癌是否被列入重疾的一个争议的焦点。我们简单总结一下吧:一、重大疾病病种增加:重大疾病的必含病种,从25个扩充到28个。分别有轻疾(3类)与重疾(3类),详情如下:轻疾: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轻度恶性肿瘤;重疾:严重溃疡性结肠炎、严重克罗恩病、以及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二、甲状腺癌,不一定属于重大疾病:老版中,甲状腺癌都属于恶性肿瘤,也就属于重大疾病。新规则中TNM分期为I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不属于恶性肿瘤,也就不算重大疾病。新规将Ⅰ期甲状腺癌划分到轻疾保障里,只赔保额30%。三、原位癌不在官方定义中:老版的重疾定义中,原位癌一般和“极早期恶性肿瘤”一起出现,作为恶性肿瘤对应的轻症。但是在征求意见稿中,原位癌既不在重疾中,也不在轻症中。四、轻疾赔付比例调低:之前的轻疾赔付比例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部分互联网重疾险,轻疾比例高于30%,有35%、40%、45%的,赔付比例接近重疾险的一半。现在:轻疾赔付比例不得高于30%。五、改革之后,重疾险更贵了还是更便宜了呢?这个问题,没有确定答案,因为重疾险的价格并不是单单有重疾定义决定的。但可以确定的是,即使剔除了甲状腺癌,重疾险整体价格的变动不会很大。所谓的大降价,不会出现。最后总结一下吧,新版的甲状腺癌只赔30%,轻疾只赔30%,原位癌被踢出轻度重疾来看至少比起老版的就差了很远了,至少在短期内,新产品在保障和价格上很有可能是弱于现有产品的。所以,建议还没买的赶紧买,买了的能加保就赶紧加。对于重疾险,很多人都诟病重疾“定义”过于严苛。银保监也不是为了和消费者过不去。本次的调整大部分都指向一个目的,那就是减少理赔纠纷。可是我们不妨想一下,随着时间推移,重疾定义是会更严格,还是会更宽松?答案是,至少会维持不变,而不是更宽松。因为很显然,随着医学和科学进步,很多疾病的危害程度大不如前。而什么是重疾?危及生命的,严重影响生活的,这才是重疾。那么随着医学进步,关于“重”的定义,至少不会变轻。不管*策如何变化,买保险要趁早,这条原则适合所有人!不是不相信自己的身体状况,而是没必要拿健康成本和金钱代价做赌注。保险就像游戏一样,应该遵循一定的“游戏规则”,来保证对所有客户公平,即保险公司通过对客户的筛选,保证缴纳相同的保费的客户有着相似的风险水平。因此,大部分客户体检后都会顺利承保;对于部分身体出现亚健康的客户可能会加费承保、附加除外责任承保;对于诊断结果不明确等风险无法评估的客户将做延期处理,待诊断明确或治疗好转后客户可将完整病历提交公司,由公司审核后告知客户能否可以继续投保;对于身体条件更差的客户可能会拒保处理。正是公司的严格才能保证对所有客户的公平及未来的保障。

在重度疾病恶性肿瘤——重度一栏,《终审稿》明确表示,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1)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2)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3)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5)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6)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和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而重度疾病中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则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15倍(含)以上;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2倍(含)以上;

(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6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50%(不含);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甲状腺癌是甲状腺的一种恶性肿瘤。主要分为甲状腺乳头状癌,甲状腺滤泡状癌,甲状腺髓样癌以及甲状腺未分化癌,甲状腺乳头状癌以及虑泡状癌都是分化型肿瘤,肿瘤早期发现通过手术以及服用左旋甲状腺素钠片,还有碘放射性治疗后,一般肿瘤的预后都比较好,基本不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以及生存期,但是甲状腺髓样癌以及未分化癌,为未分化型肿瘤,恶性度比较高,手术治疗效果不好,5年生存期比较低。同时,在轻度疾病一栏中,恶性肿瘤——轻度

特指TNM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TNM分期为T1N0M0期的前列腺癌、

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和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这六项之一。

且明确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另外,《终审稿》表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或患艾滋病;

(7)战争、*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年修订版)(终审稿)》全文:

—01—

重疾新规变化

“增降剔限规”

新增3种重疾

规范轻症定义

新增三种重疾

1.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2.严重克罗恩病

3.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这3种轻症必保

1.轻度恶性肿瘤

2.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3.轻度脑中风

轻症赔付限额下降

轻症赔付比例

不高于重疾的30%

轻度甲状腺癌

早期神经内分泌肿瘤

由重疾变为轻症

从%赔付降为上限30%

两个病种不保

原位癌和交界性肿瘤

被剔除轻度恶性肿瘤保障范围

原位癌占轻症理赔疾病的首位。如果原位癌被踢出重疾险,消费者获得轻症理赔的概率会大大减小。

杜绝病种凑数

同一个产品中不能有

保障范围高度重叠的疾病

发生率极低的疾病需注明

部分疾病理赔更规范

1.冠状动脉搭桥术

由“开胸”规范为“切开心包”

2.心脏瓣膜手术

由“开胸”规范为“切开心脏”

3.重大器官移植术

增加了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4.主动脉手术

由“开胸或开腹”规范为“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

5.急性心肌梗死:规范了标准

*以上内容非过审终稿,最终正式稿需银保监会正式下发。

消费者的最佳购买时机是什么时候?

整体来看,新规带给我们的影响有好也有不好。好处在于:多数重大疾病赔付标准更合理、保险公司凑病种的行为得到约束。不好在于:轻症的赔付比例大大降低了。昨天财联社的深夜新闻推出后,之前不少还在犹豫的消费者,现在趁着新规出来前坐上了末班车。新老条款各有优劣,风险不等人!如果你已经在考虑买保险了,现在就是最佳购买时机。使用原则2.1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及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严重慢性肾衰竭;如果该产品还保障了保险金额低于上述六种重度疾病的其他疾病,则还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轻度、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除前述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均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2.2保险公司设计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时,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每种轻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分别不应高于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相应重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的30%;如有多次赔付责任的,轻度疾病的单次保险金额还应不高于同一赔付次序的相应重度疾病单次保险金额的30%,无相同赔付次序的,以最近的赔付次序为参照。2.3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并合理制定相关定义。2.4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应当按照本规范3.1所列顺序排列(对于分组列示疾病的,本规范规定的疾病可以按照疾病分组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2.5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3.2规定的范围。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和术语释义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具体规定。3.1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定义为准。3.1.1重度疾病3.1.1.1恶性肿瘤——重度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Health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1)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2)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3)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5)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6)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和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3.1.1.2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15倍(含)以上;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2倍(含)以上;

(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6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50%(不含);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3.1.1.3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1.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3.1.1.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3.1.1.6严重慢性肾衰竭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5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3.1.1.7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3.1.1.8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疸或*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3.1.1.9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

3.1.1.10严重慢性肝衰竭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3.1.1.11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Dementia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1.12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Coma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3.1.1.13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赫兹、0赫兹和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91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3.1.1.14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3.1.1.15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2级(含)以下。3.1.1.16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3.1.1.16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Dementia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它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3.1.1.18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1.19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3.1.1.20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3.1.1.21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YorkHeart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36mmHg(含)以上。3.1.1.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7天(含)以上;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3.1.1.23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3.1.1.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25%;如≥正常的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L;②网织红细胞计数20×/L;③血小板绝对值20×/L。3.1.1.25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3.1.1.26严重慢性呼吸衰竭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3.1.1.27严重克罗恩病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3.1.1.2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3.1.2轻度疾病3.1.2.1恶性肿瘤——轻度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Health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TNM分期为T1N0M0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和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3.1.2.2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但未达到“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3.1.2.3轻度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但未达到“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在疾病确诊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3级;(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3.2重大疾病保险的除外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3.2.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2.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2.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2.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品;

3.2.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2.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或患艾滋病;

3.2.7战争、*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3.2.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2.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3术语释义3.3.1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3.3.2组织病理学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3.3.3ICD-10与ICD-O-3《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WHO发布的针对ICD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

0代表良性肿瘤;

1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

2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

3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

6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

9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

如果出现ICD-10与ICD-O-3不一致的情况,以ICD-O-3为准。3.3.4TNM分期TNM分期采用AJCC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TNM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指有无其它脏器的转移情况。3.3.5甲状腺癌的TNM分期甲状腺癌的TNM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AJCC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3.3.6肢体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3.3.7肌力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0-5级,具体为: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3.3.8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3.3.9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0-3周岁幼儿。

3.3.10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3.3.11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YorkHeart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YorkHeartAssociation,NYHA)将心功能状态分为四级:

Ⅰ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

Ⅱ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状。

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

Ⅳ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3.3.12感染艾滋病病*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3.3.13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3.3.1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保险就是让我们在绝望的时候看到人生的希望。

大家还记得那张照片吗?就是一家六口人在着火的房子前面合影留念,每个人都笑的那么可爱、那么淡定、那么从容。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心境呢?

就是因为买足了保险的房子,能住是咱家的,一烧了就是保险公司的。烧保险公司的房子,你就不会玩儿命去救火,想想反正已经救不了了,还不如照个照片留个纪念。

甚至老婆一边合影,一边跟老公说:“早就该烧了,刚结婚的时候咱俩穷,没好好装修,这次换新的,一定要好好装,要给我装个大浴缸。”如果没有保险,我们一定会去救火,冲进去一床被,冲进去一个箱子,冲进去就没再出来,因为舍不得东西就玩了命。

同样的道理,买了足够保险的车是咱的,一旦发生了车祸,撞坏了就是保险公司的。

两辆车撞在一起,如果都有保险,下车就打保险公司电话报案。如果两个车都没有保险,下车就打对方,打死的都有。

有保险就文明,没保险就玩命。

既然人生有风险,风险就需要管理,有风险预测和防范两个方面。前人做出了许多探索,《周易》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就属于风险预测的范畴,而风水则属于预防的方法,实在没有把握了就开始祈求神灵的保佑。

总有人说,中国人没有保险观念,其实恰恰相反,我们的许多成语都是有关风险管理和风险观念的。

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

生于忧患,死于安乐;

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防患于未然……都是这方面的话题。

我们国人偏好储蓄的习惯,最主要的动机就是防范风险,预备将来关键时刻的急需之用。

但是,事实一再证明,依靠个人储蓄应对风险,对一些小的事件还是可以的,而面对严重的灾难,常常是杯水车薪。

两大最无奈的事:疾病和意外都在一个大国总统身上发生了,谁又能躲得过去呢?发生在别人身上的永远都是故事,轮到自己那就是%的悲剧了,未雨绸缪的智慧一定要有。

在安宁的时候未雨绸缪,才能随时无惧风雨!保险就是最好的安全感来源,做最坏打算的人,才配最好结果。保险作为金融工具是中性的。

我们每年只需用小量的每年保险交费“撬动了“大额的保险保额,也能在短时间内调动大额金钱来应对疾病和意外风险。

最大的幸福莫过于:有家、有爱、有保险!

保险是我们幸福生活的基石,是家庭爱的避风港,保险是无法替代的杠杆金融工具!

保险不是消费,而是人生必要的一种提前准备,保险不是花钱,而是将来有钱花,就是确保在未来不可知的日子里有一笔可知的钱,保险不能改变你的生活,但却能防止你的生活被改变!!

人这一辈子,非得经历一次生死,才能明白生命何其重要,非得生了一场大病,才能懂得活着究竟多好,希望我们都能早点领悟生命的珍贵!往后余生,健健康康的活,从今以后,平平安安的过!

4重大疾病保险宣传材料的相关规定在重大疾病保险的宣传材料中,如果保障的疾病名称单独出现,应当采用以下主标题和副标题结合的形式。

4.1——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4.2

4.3——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4——重大器官须异体移植手术

4.5——须切开心包手术

4.6——须规律透析治疗

4.7——完全性断离

4.8

4.9——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4.10——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4.11——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12——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4.13——永久不可逆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14——永久不可逆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15——永久完全

4.16——须切开心脏手术

4.17——严重认知功能障碍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18——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19——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20——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4.21——有心力衰竭表现

4.2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23——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24

4.25——须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手术

4.26——永久不可逆

4.27——瘘管形成

4.28——须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4.29

4.30

4.31——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本规范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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