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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8/31 19: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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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公交车男司机在开车途中,女乘客在车上吃滋粑,不小心堵住气管,医院中抢救。家属过后不认账了,找不到赔偿的人,反手就把司机告了。

该男司机是40多岁的陈某,性格沉稳、待人热情,参加工作以来从未发生过安全事故,深受公司的信任。下午,陈某像往常一样开着公交车在路上行驶。在某站口时,他发现候车乘客较多,减速慢行停靠在路边站口,让乘客上车。当时年过60岁的男子肖某和妻子马某也在此上车。爱吃零食的马某,正在品尝刚买的冒着热气的糍粑。车内人多拥挤,再加上公交车途中晃动,马某不小心将嘴里未细嚼的糍粑吞进喉咙,堵住气管。旁边乘客见马某不停咳嗽,脸色也变了。老伴儿肖某着急拍着她的后背,并喊着她的名字。好心乘客递上矿泉水,马某喝下后,仍没好转。当陈得知情况后,不顾个别乘客的反对,立马更改路线,医院开去。医院,做好抢救准备。

约40分钟后,陈某开着公交医院。马某脸色已苍白、嘴唇发紫,陷入昏迷。车刚停下,医护人员便推着担架,一拥而上,将马某送进急救室抢救。

经抢救,马某因呼吸道被糍粑长时间堵住,呼吸不畅,造成机械性窒息,终抢救无效而亡。事后,因陈某工作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其所在单位,给予扣发奖金、罚款。肖某无法接受30多年的夫妻感情,因在公交车上一碗3块钱的糍粑要了老伴儿的命。还认为公交司机陈某未尽到安全提醒义务,送医不及时,延误抢救时间耽搁治疗,应当承担马某死亡的赔偿责任。肖某与陈某协商赔偿事宜遭拒,便将其告上法庭。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肖某诉求。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本案是民事侵权责任和承运合同违约责任重合的案件。1、有网友认为在车上受到损害,司机承担侵权责任的。民法典第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构成侵权责任需要同时符合四个要件,即行为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行为人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和侵权行为。陈某驾驶公交车,在明显位置有安全乘车标识,显示不要在车上饮食等,这属于尽到安全提醒义务,不需再对每名乘客提醒。其在发现马某意外情况后,医院,这些行为表明,陈某已尽到救助义务,陈某没有侵权行为,虽然造成马某死亡严重后果,但马某死亡是其吞进糍粑导致的,与陈某开车无关,故陈某无过错。经分析,从侵权责任角度来讲,司机陈某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马某死亡的赔偿责任。

2、也有网友表示,马某上车投票后,与司机陈某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在车上死亡,陈某承担违约责任。

这种想法很多人都有,但是实际情况确是相反的。《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从承运合同违约之诉的角度看,马某的死亡,是由其自身吞进糍粑的重大过失造成的,司机陈某不存在违约,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肖某向法院请求陈某赔偿责任,意味着他提起的是违约之诉。肖某提出,他和马某按交易习惯,购票乘车,和司机陈某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表明双方之间成立旅客运输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陈某应当安全及时地将马大妈和自己运送到目的地。但是途中发生旅客损害的,并不一定都是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很显然,马某的死亡是因自己不顾安全提醒,违反安全乘车规定造成的,是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同时,《民法典》的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司机陈某发现危险后,立马更改行车路线,最医院,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符合以上规定。因此,司机陈某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马大妈死亡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驳回肖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3、本案的民事责任,应由马大妈自己承担。马大妈已60多岁,有丰富的生活经验生活又喜欢吃糍粑。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糍粑的特性,应该十分了解。如果是小孩子的话,就另当别论。坐公交车时,当时车内人多拥挤,并且车辆行驶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晃动。在这种情况下吃东西,是存在危险性的。而马某却不顾车上安全提醒,违反规定,置可能存在的危险而不顾,仍自顾自的吃糍粑,最终导致自己被卡窒息,抢救无效死亡。这完全马某自身的过错,不能将过错转嫁给别人。民事责任,依法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司机陈某,从民事侵权的角度看,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旅客运输合同的角度看,不存在违约行为,亦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本案启示我们:

法治背景下,不再是“人死为大”,而是法律最大。做任何事都要合法合规合情。对此你怎么看?留言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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